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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沃德财务——房地产开发资质办理
       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,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 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》,未取得房地产开 发资质等级证书(以下简称资质证书)的企业,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。
       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;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,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、二、三、四(暂定)四个资质等级。
       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《暂定资质证书》,《暂定资质证书》有效期1年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视企业经营情况延 长《暂定资质证书》有效期,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。自领取《暂定资质证书》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,《暂定资质证书》有效期不得延长。
1. 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;
2.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;
3. 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%;
4. 有职称的建筑、结构、财务、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,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;
5.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,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,配有专业统计人员;
6.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制度;
7.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。